公共藝術是兼具公共性與藝術性的藝術創作。政府分別於81年、87年公布實施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」及「公共藝術設置辦法」,規定公有建築物及五億元以上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均須設置公共藝術,以美化建築物及環境景觀。自此,公共藝術被賦予改善建築物與環境景觀的重責大任。於是,在不同的城市空間裡,錯落著許多透過藝術家的巧思設計,結合公眾參與的公共性及與空間環境景觀的融合度,為民眾發聲或創造公共議題的公共藝術作品。
升格為準直轄市的臺北縣,依據臺北縣發展現況,從整體面向思考,將公共藝術納入縣政的一環,以更開闊的視野及開放的做法,平衡縣內藝文資源的發展落差。同時希能透過藝術品的欣賞及藝文活動的參與,讓藝術走入民眾的生活,在日常生活中看得見、聽得到,也摸得到藝術,自然體現藝術的存在,讓居處在美麗城市的居民們,得以豐富心靈生活,提升藝術文化與生活美學的素養,以塑造臺北縣為人文藝術大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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